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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享 | 万万没想到,印度反倾销法对“正常价值”是这样确定的
浏览次数:453 日期:2020/9/16 15:46:46【返回目录】


目前,印度是世界上发起反倾销调查最积极的国家之一,而中国更是印度反倾销调查的目标国之一。自1994年至今,印度对中国发起了230起反倾销调查,占印度对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的80.7%。


在反倾销调查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条件就是倾销存在,而判定倾销是否存在要涉及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所以,研究反倾销法关于正常价值的确定对于企业应对印度对华的反倾销调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印度对华间苯二酚反倾销调查中正常价值的确定分析

案例

2016年10月1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官方公告,接受印度间苯二酚生产商atul limited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日本的间苯二酚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17年9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延期公告,将上述案件的终裁延期到2018年1月12日。2018年1月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终裁,认定“从中国和日本出口到印度的间苯二酚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存在倾销;印度的间苯二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性的损害,且该实质性损害是由中国和日本的倾销产品所导致的”,因此决定对来自中国和日本的涉案产品征收5461美元/吨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调查最重要的是确定来自中国和日本的间苯二酚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而确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是调查机关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进而确定倾销幅度的重要前提。采用不同的正常价值标准,倾销幅度会截然不同,甚至是导致倾销不存在。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标准往往也是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在上述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和日本的间苯二酚的反倾销调查中,当事方就对正常价值的确定标准展开了争论。

印度国内产业的观点

首先,印度国内产业认为,中国应该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为:


(1)中国的应诉企业只有在能够证明其主要原材料的价格能够反映市场价值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2)在中国的出口商无法证明其账簿符合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的情况下,应拒绝其市场经济地位请求;


(3)除非中国的出口商证明其符合《反倾销规则》附件i第8(3)条款列出的标准,否则不能授予其市场经济地位,但中国的出口商并未证明其符合上述标准。


其次,应该按照《反倾销规则》附件i第7条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所以,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第三国对印度的出口价格;


(2)在印度的销售价格;


(3)在印度的生产成本,加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及利润。

由于确定正常价值的这些方法是可行的,调查机关不能再考虑其他的方式。

中国应诉企业的观点

调查机关不论是否把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对待,都不应再继续使用“替代国”的方法来计算正常价值,因为这一做法在2016年12月11日就应该到期,2016年12月11日之后,任何成员方在处理来自中国的进口时都应该按照《反倾销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进行确定。


因此,自2016年12月11日之后,对于来自中国的出口商,印度的调查机关不能用其国内价格和成本以外的方法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印度调查机关的裁决

调查机关在立案阶段即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立案的时候,调查机关即建议中国的生产商/出口商提供认定市场经济所需的信息和证据,并向已知的生产商/出口商发放了met(market economy treatment)问卷,但是没有任何生产商/出口商按照《反倾销规则》附件i第8(3)要求市场经济待遇。因此,调查机关不得不根据在印度市场同类产品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格并考虑适当的利润来确定正常价值。


所以,对于来自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调查机关按照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管理、财务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确定。据此,调查机关按照可获得的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主要原材料的国际市场价格、转换率、利息、销售管理费以及5%的利润率计算结构正常价值。


二、印度反倾销法关于正常价值确定的规定

印度1975年《海关关税法》第9a(1)(c)条款规定,“正常价值是指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 price)。如果出口国国内市场没有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或者由于特殊的市场情况或者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很少(low volume of the sales),无法进行适当的比较,则正常价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从出口国向适当的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或者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适当的销售、管理费用、一般支出和利润(administrative, selling and general costs and for profits)。”


印度政府根据1975年《海关关税法》的授权制定的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实施细则——《1995年海关关税(对倾销产品倾销的认定、反倾销税的计算和征收及损害的确定)规则》(customs tariff (identification, assessment and collection of anti-dumping duty on dumped articles and for determination of injury)rules, 1995) (以下简称《反倾销规则》)的附件i详细规定了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确定原则。


该附件第7条

规定对于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其正常价值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利用市场经济第三国的价格或者结构价格,或者从第三国出口到包括印度在内的其他国家的价格。


在选择市场经济的第三国(appropriate market economy third country)时,调查机关应以合理的方式选择适当的国家,要考虑被选择国家的发展水平/合作程度以及被调查产品等因素。


在上述方法不可行的情况下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调查机关可以考虑相同产品在印度实际支付或者应支付的价格,并做出适当的调整,以包括合理的利润幅度。



该附件第8条

第1款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其成本和定价不是按照市场原则确定的国家,所以这些国家的销售不能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fair value)。


第2款规定,在启动调查的前三年间,如果印度反倾销当局或者任何wto成员国家的反倾销主管当局,基于反倾销调查的目的,将某个国家确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印度自动视此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如果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公司能够提供信息和证据(information and evidence),证明能够满足第3款规定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则经印度反倾销当局审核批准后,该公司在特定的案件中可以享有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第3款规定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包括:


(1)该国家有关公司对价格、成本和投入(prices, cost and inputs)包括原材料、技术和人工成本、产量、销售和投资方面的决策均是依据能够反映市场供求的市场信号(market signals)做出的,公司的运营没有重大的政府干预(significant state interference),主要投入的成本实质上反映了市场价值(market value);


(2)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因以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而受到重大扭曲,尤其是资产折旧(depreciation)、其它抵消、易货贸易(barter trade)和债务清偿方面;


(3)公司受破产法和财产法(bankruptcy and property laws)调整;


(4)货币兑换率按照市场汇率(market rate)进行。


三、综合分析及企业注意事项

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对正常价值的这种裁定方法使中国出口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根据《反倾销规则》附件i第7条,如果是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其正常价值确定的顺序是:①利用市场经济第三国的价格或者结构价格;②或者从第三国出口到包括印度在内的其他国家的价格;③在上述方法不可行的情况下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调查机关可以考虑相同产品在印度实际支付或者应支付的价格,并做出适当的调整,以包括合理的利润幅度。


也就是说,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第7条规定了优先顺序。只有在先前顺序不可能的情况下或其它合理的理由时(where it is not possible or on any other reasonable basis),才可以采用在印度相同产品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并包括适当的调整以包括合理的利润。


但是,在上述案例中,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对不适用确定正常价值的第①种方法和第②种方法未给予任何解释,就直接以第③种方法,即相同产品在印度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为依据来确定正常价值。据此,调查机关按照原材料的消耗量,主要原材料的国际市场价格、转换率、利息、销售管理费以及5%的利润率计算结构正常价值。


这种结构正常价值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


本案中结构正常价值时是以调查机关可获得的原材料的消耗量及转换率以及印度国内产业的管理、销售、一般费用和5%的利润来确定的。虽然中国和印度的发展水平有相似之处,但是在化工行业,无论是在科技含量、工艺流程上,还是在资源比较优势上,印度和中国都有很大的差别。间苯二酚在印度的生产成本与在中国的生产成本不应是可比的,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否认了中国在科技含量和工艺流程上的优势,因此否认了中国在原材料消耗量上的优势。


此外,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方面,印度与中国并不相同。比如印度在2018年一年期商业贷款的基准利率为8.45%,而中国一年期商业贷款的基准利率为4.35%,相差将近一倍,所以这种方法确定的正常价值对中国企业来说是很不利的,因此对中国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可能性大为提高。


所以,对中国企业来说,除了按照印度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还应该在替代国的选择方面积极努力,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替代国,并要求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按照替代国的价格或结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争取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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